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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將併最低稅負20%
我國最低稅負制於時任財長林全任內上路,當時證所稅免課稅,因此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列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項目。不過,2012年時任財長劉憶如推動恢復課徵證所稅,2013年搭配修法,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從計稅項目中刪去,自此未再恢復課徵。
財政部於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,恢復個人未上市、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(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)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,若順利完成修法,預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
將受影響之交易:
- 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份可分為「證券交易所得」或「財產交易所得」:
- 有簽證發行股票:證券交易所得—停徵所得稅,繳證券交易稅,需計入基本所得額。
- 無簽證發行股票:財產交易所得—繳所得稅,不受此次預告修法影響。
- 需特別注意,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,個人出售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的所得,屬於財產交易所得(同無簽證發行股票),非屬本次預告修法所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,不受此次預告修法影響。
家族企業經常用非上市櫃的控股公司傳承,一旦明年新法上路後,相關非上市櫃之交易所得將會計入基本稅額,稅賦有可能將增加,請企業評估後,盡早規劃因應。例如原就有買賣股份來移轉家族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計畫,於本年度規劃買賣移轉會較佳(贈與股份亦不受本次修法影響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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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,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,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,嗣後出售時,屬銷售貨物之行為,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。
該局說明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,不得扣抵銷項稅額;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,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。營業人購買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,行車執照登載為「自用小客車」,即屬前揭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。又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規定,一般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,於日後出售時,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。
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於108年8月購置自用乘人小客車,金額計270萬元,因非屬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,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3萬5千元,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嗣甲公司因故另購新車,於109年6月間將原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出售,甲公司應就其出售價金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。
該局呼籲,營業人如不慎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等情形,只要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儘速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更正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,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處罰,如有稅務疑義,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、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。